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邱德辉,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魏萍,女,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邱德辉、魏萍与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211民初2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鑫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