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11执恢190号 余学利、郑先刚、贺元敏: 本院受理的余学利申请执行郑先刚、贺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3867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且被执行人已经足额缴纳执行费36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庆东
余学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11执恢190号 余学利、郑先刚、贺元敏: 本院受理的余学利申请执行郑先刚、贺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3867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且被执行人已经足额缴纳执行费36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