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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执恢190号

余学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学利;郑先刚;贺元敏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11执恢190号 余学利、郑先刚、贺元敏: 本院受理的余学利申请执行郑先刚、贺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3867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且被执行人已经足额缴纳执行费36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