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123执277号之一

黄积令、雷振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积令;雷振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3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积令,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雷振强,男,1990年10月26日生,住隆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积令与被执行人雷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4日,雷振强与黄积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雷振强延期履行。综上,由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123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振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