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6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德文,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祭祀时鸡冠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利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冯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德文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鸡西市公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德文申请再审称,其不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鸡西市公交公司为黑G×××××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所有人,其应为赔偿主体。鸡西市公交公司亦为肇事车辆的管理人,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取得、培训、教育、管理均由鸡西市公交公司负责实施,此次事故是因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鸡西市公交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车辆租赁合同书》第二十七条和补充条款中的“事故处理费用”一致,应为所有所需处理事故的费用,此次事故第三人的赔偿费用属处理事故的费用,应由鸡西市公交公司全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德文与鸡西市公交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且徐德文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应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徐德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何 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