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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刑初222号

黄红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红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红委,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红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胜男、李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红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4日19时56分,被告人黄红委酒后驾驶豫N×××**牌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权县龙塘镇董庄村西路段时,被巡警查获。经理化检测,被告人黄红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红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红委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津津实[2018]毒物鉴字第12729号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黄红委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红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红委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红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红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焦文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