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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4民初1040号

南漳县财政局与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昌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漳县财政局;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昌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4民初1040号

原告:南漳县财政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011191332Q。

法定代表人:朱志雄,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元,男,系该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8306619M。

法定代表人:木昌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木昌彬,男,生于1963年8月20日,汉族,住南漳县,原告南漳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昌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南漳县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