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4民初1040号
原告:南漳县财政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011191332Q。
法定代表人:朱志雄,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元,男,系该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8306619M。
法定代表人:木昌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木昌彬,男,生于1963年8月20日,汉族,住南漳县,原告南漳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木昌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南漳县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