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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2191号

张留强、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留强;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留强,男,1976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建设路北段东侧金湾顶秀商业**。本院在执行张留强与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297420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