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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5执163号

崔某某与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725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被告夏某某偿付原告崔某某劳务费14600元,限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4600元。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交纳)。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三轮,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山丹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4.2019年5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林

审判员  花剑云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