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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14246号

北京善方医院有限公司与韩晓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善方医院有限公司;韩晓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14246号

原告:北京善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景收,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园,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晓娣,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原告北京善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韩晓娣(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及24日,被告两次到原告处就诊。其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并与原告发生纠纷。2017年1月5日,被告和原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保证不会从事或散布任何可能影响原告名誉的行为。后因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5日在美团网上发表评论捏造事实、肆意抹黑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故原告诉至法院如上所请。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在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即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案件也应当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该规定于2018年9月9日施行。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起诉被告名誉权纠纷,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清华

审判员  欧阳华

审判员  汪雪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安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