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91破申1号
申请人:通州区川姜镇祥群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经营者:孙多军,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
申请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总经理。申请人通州区川姜镇祥群建材经营部以被申请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通州区川姜镇祥群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州区川姜镇祥群建材经营部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以双方协商为由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通州区川姜镇祥群建材经营部撤回破产申请。
审判长 曹维维
审判员 陆 磊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瀚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