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湘3127民初104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
负责人:陈爱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义杰,男,1992年7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丛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龙佳丽,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龙佳丽配偶(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敏,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赵群,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诉被告高丛建、龙佳丽、兰敏、赵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田正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诉称,被告高丛建、龙佳丽于2018年2月2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信贷部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贷款合同编号:43020619218026653140。借据编号:4302061921802665314001。被告兰敏、赵群作为担保人对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高丛建应结清贷款金额235630.35元及至贷款结清日应还的利息和罚息。为维护原告行信贷资金安全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判令被告偿还于2018年2月2日贷款结清金额235630.35元,及至贷款结清日应还的利息及罚息;请求兰敏、赵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丛建辩称,同意还款。经审查查明,被告高丛建、龙佳丽于2018年2月2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被告兰敏、赵群作为该贷款保证人。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3020619218026653140;借据编号4302061921802665314001)。从2019年3月起至本案开庭之日止被告已经逾期4期未偿还贷款,被告高丛建、龙佳丽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贷款235630.35元及贷款结清日应还的利息及罚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限于被告高丛建、龙佳丽于2019年7月2日前还清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逾期贷款本金88664.52元及利息和期间产生的罚息;被告高丛建、龙佳丽从2019年8月2日起履行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兰敏、赵群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被告高丛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和按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田正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田凯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