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002民初6519号
原告:王菲菲,女,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原告:翟亮亮,男,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启龙,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媛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宏,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五星,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菲菲、翟亮亮与被告临汾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亮亮及委托代理人马启龙、马媛媛,被告委托代理人乔五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试管孕育费用10万元;2、要求被告赔偿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因不孕症于2010年8月27日在山西妇幼保健院行胚胎移植术,2019年3月8日在翼城县人民医院顺产分娩一女婴,因婴儿系试管移植,特别珍贵,为确保安全,2019年3月9日1时50分翼城县人民医院转交被告护理。被告首次诊断婴儿为早产儿、极低体重儿、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3月10日被告告知新生儿呼吸窘迫症明显好转,并开始试开奶,连日来被告告知婴儿一切正常,奶量逐日增加,原告及家人非常高兴。3月19日突然告知原告婴儿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肺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和防范措施,致使原告之女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二人为孕育试管婴儿支出的医疗费用票据,共计花费49116.12元;2、交通费用票据1240元;3、住宿费收据一张,证明二原告为孕育试管婴儿在太原的住宿费10600元;4、翼城县人民医院病历;5、临汾市妇幼保健院病历;6、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原告的亲戚去医院看孩子时拍的照片一张,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存在失误。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均认可的2019年5月29日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孩子的死亡原因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孩子在被告处的治疗病历;2、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不孕症进行了胚胎移植术,于2019年3月8日在翼城县人民医院分娩一女婴。于2019年3月9日凌晨转入被告处,2019年3月19日婴儿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婴儿死亡后,经原、被告同意,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对婴儿尸体进行解剖的基础上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菲菲之女入院后基本不具备自主生活能力且心脏和肺脏发育不良。符合自主生活能力较差的未成熟儿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加之胃内容吸入而死亡。”现婴儿已下葬。原告认为被告在护理婴儿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和防范措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自己在治疗婴儿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婴儿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关系。庭审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婴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及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委托事项超出其鉴定所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予受理。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对于二原告之女在被告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对于婴儿的死亡,被告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和防范措施。但根据原、被告双方通过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二原告之女属于入院后基本不具备自主生活能力且心脏和肺脏发育不良,符合自主生活能力较差的未成熟儿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加之胃内容吸入而死亡。该鉴定意见书没有明确认定婴儿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均无法鉴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婴儿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菲菲、翟亮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菲菲、翟亮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惠芳
人民陪审员 贾 燕
人民陪审员 范建峰
二○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