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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23执779号

张朱兵与孙季红、刘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朱兵;孙季红;刘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23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朱兵,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孙季红,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爱峰,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俞天天、李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朱兵、孙季红与被执行人刘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623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90030元,执行费为2750元(已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朱兵、孙季红与被执行人刘志华双方于2020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协议第一期执行款10万元已经打入约定的申请人银行卡账户,余款78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朱兵、孙季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20)苏0623执779号案件的执行。该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宇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潘惠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