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428执1330号之十八

苏立振、才玉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立振;才玉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28执1330号之十八

申请人:苏立振,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才玉伟,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才玉伟在德州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才玉伟在德州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