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8民初2243号
原告:邹吉来,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蒙阴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阴鑫源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吉来与被告蒙阴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吉来负担。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