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彭元清,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侯娟,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彭元清、侯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28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85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