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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1791号

武佳新、佳木斯春山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佳新;佳木斯春山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佳新,女,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春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顺社区。

法定代表人:游春山,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武佳新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春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佳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武佳新得知父亲武跃突发疾病死亡时以及参与处理其丧葬事宜的有春山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审期间即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2.武佳新在一审开庭时出示了父亲武跃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用以证明其死亡原因及地点,一审法院在组织当事人质证时明显具有倾向性的指导。3.董庆华系武跃的嫂子,其出庭陈述了武跃在春山公司工作的情况及武跃死亡时现场的情况,一审法院对董庆华的证言未予采信不当。4.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超过法定期限,且送达民事判决书的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武佳新二审期间举示一份2018年1月24日佳木斯市瑞德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佳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两份证据可以证实其父亲武跃在春山公司仓库干活时突发疾病死亡,二审法院认定该证据不能证实父亲武跃与春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佳新诉请主张其父亲武跃自2009年9月至2016年4与6日死亡时在春山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春山公司予以否认,武佳新亦未提供能证实其父武跃与春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工作证、招聘登记表、报销凭证等证据;其二审期间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佳西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仅证实武跃死亡地点为春山公司仓库,不能证实其与春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二审判决驳回武佳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武佳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张静姝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陈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