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6979号
原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K。
负责人:刘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紫君,女,是原告的公司员工。
被告:卢淼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0************628。
被告:刘德才,男,汉族,住广西容县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1X。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原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卢淼兰、刘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9年6月1日以被告卢淼兰、刘德才已缴清案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