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881执618号

钟汝芳、李宗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汝芳;李宗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钟汝芳,女,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李宗晴,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汝芳与被执行人李宗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8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李宗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钟汝芳各项损失118451.70元,案件受理费3412.73元,由被执行人李宗晴负担1656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宗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汝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钟汝芳与被执行人李宗晴于2019年4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宗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钟汝芳各项损失118451.70元,申请执行人钟汝芳现在同意被执行人李宗晴支付六万元,作本案执行完毕。 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宗晴30900元,将依法扣划给申请执行人钟汝芳;余款29100元限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24100元从2019年开始支付1500元,此款限于每年的12月30前付清,直至还清为止。 三、如被执行人李宗晴不按上述还款计划还款,本案将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恢复执行。 四、本案执行费1702元,由被执行人李宗晴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81执618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越

审判员 刘志全

审判员 李仕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