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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终512号

付坤鹏、熊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付坤鹏;熊军;贾铁斌;武汉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5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坤鹏,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爱,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熊军,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爱,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贾铁斌,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长轩岭镇。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南曹尚庄**。

法定代表人:付坤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坤鹏、熊军因与被上诉人贾铁斌、武汉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科技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郑州标准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石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付坤鹏、屈英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和熊军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转让的股权为标准石化公司100%的股权,转让资产为标准石化公司名下七站一库(七座加油站、一个油库);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4座加油站实际交付给标准石化公司,并将七站一库经营证照相关手续过户至标准石化公司,如逾期应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支付损失10万元;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协助办理油库土地性质转变为仓储用地符合国家规划。2016年1月1日,贾铁斌与付坤鹏签订《谈判纪要》,对剩余4座加油站交付及支付中石化违约金等费用问题进行了约定,对违约金等其他事项并未达成共识。各方对23168万元股权转让款已支付以及股权已变更登记在付坤鹏、熊军名下,均无异议。付坤鹏、熊军认为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剩余4座加油站(其中1座加油站已灭失)、将七站一库经营证照相关手续过户至标准石化公司名下,已交付的加油站、油库等资产存在土地性质变更、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等问题,构成违约。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认为其已将股权过户,并将七站一库相关文件资料、档案文件进行了交接,收回4个加油站的法定权利人是标准石化公司,其并不存在违约。根据双方于2015年9月18日交接的郑汴路加油站的文件资料显示,该加油站所占土地属于租赁使用,标准石化公司与郑州市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止;而根据已生效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郑汴路加油站所占土地使用者为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书院街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标准石化公司与书院街村村民委员会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从《谈判纪要》约定的内容来看,付坤鹏、熊军提出的要求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办理油库及货栈街加油站满足合法经营手续、油库土地性质变更等诉讼请求,并未在该《谈判纪要》中涵盖。且双方对《谈判纪要》的效力也有争议,付坤鹏、熊军认为该《谈判纪要》没有熊军的签字认可,不成立也不生效,也并未实际履行,且付坤鹏、熊军已通知贾铁斌解除了该《谈判纪要》;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认为该《谈判纪要》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一审法院应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贾铁斌与中林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等基本事实予以审理查明,进而作出裁判。同时鉴于贾铁斌、中林科技公司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返还股权、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与本案相关联,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依法综合考虑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坤鹏、熊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昶伟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魏炳煌

书记员翟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