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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4民初2162号

王永澎与藏立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澎;藏立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0104民初2162号

原告:王永澎,男,汉族,1959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藏立义,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原告王永澎诉被告藏立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藏立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彩票投注欠款共计64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欠款17个月的利息损失共计200元;

三、本案诉讼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长期在西宁市××街号彩票投注点购彩,由于基本天天投注,逐渐取得原告彩票站点业主的信任,故对其每日购彩费用允许被告赊欠,并在被告方便时一同结清。起初被告信用良好,但自2017年10月中旬起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之后原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数次联系讨要未果,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藏立义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2日,藏立义(微信号:×××,微信名:醒·)通过微信向王永澎(微信号:×××,微信名:哥俩儿好好到老)出具借条:今借彩票店老王现金陆仟元正。王永澎陈述,之后藏立义再次在其店中购买400元的彩票,未支付费用。王永澎(电话号码:137XX******)提供的短信记录中,其向藏立义(电话号码:131XX******,备注名:胖哥)发送信息要求其给付6400元,藏立义未提出异议。 另查,王永澎为中国福利彩票人民街市场瑞祥小区代销者。

本院认为,藏立义通过微信向王永澎出具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后藏立义对于王永澎要求其给付6400元的信息未提出异议,该信息的接收方的电话号码为131XX******,与本院联系的藏立义的电话号码一致,王永澎对于该6400元构成及事由给予合理解释,该解释与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藏立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王永澎出示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和其举证的权利,不利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王永澎在庭审中放弃利息损失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藏立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永澎欠款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藏立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薛世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