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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4刑初90号

陈许元、吴秋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陈许元;吴秋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424刑初90号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许元,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8年10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润姣,湖南省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吴秋徕,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8年10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向彬,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许元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润姣、被告人吴秋徕及其指定辩护人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均系衡东县甘溪镇金觉峰居委会**村民。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合计设电网打野猪,两人利用共同出资购买的金属扎丝、各自家中的绝缘皮铜线和自己制作的竹竿等物,在该组楠木冲小冲凹口(俗称)一水沟旁私设电网,用几根小竹竿将金属扎丝架起,离地面约40公分,金属扎丝一端接绝缘皮铜线,用长竹竿将绝缘皮铜线的另一端托起后,连接在农田中电线杆的火线上(未通过农户和电网),两被告人将设电网打野猪的事告知了本组部分人。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在傍晚天快黑时挂线通电,次日天亮前拆线断电。设电网后不久,两被告人将铜线拆了下来,没有再接电打野猪。事发前几天,两被告人又利用原来的工具,重新在老地方设电网打野猪,两人轮流挂线。2018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许元将电网挂线通电后离开现场。当晚,甘溪镇金觉峰居委会7组村民吴某1、陈某夫妇(系被告人吴秋徕的大舅和舅嫂)去农田赶鸭时经过陈许元、吴秋徕架设的电网时,被电击倒后死亡。次日4时许,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去拆线断电时发现吴某1、陈某两人的尸体躺在水沟里,被告人陈许元留在现场,被告人吴秋徕回家通知同组其他人,并将此事告知了被害人吴某1的大舅肖某,吴秋徕从自家拖来一辆板车,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将吴某1、陈用英的尸体运到了死者家里。随后,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向衡东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投案。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竹竿、扎丝、电线等物证;证人肖某1、肖某2、吴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在农田附近私设电网,对经由此地劳作的农户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两被告人自以为采用夜间通电、白天断电的方式,可以避开农户的劳作时间,因而不会发生危险,其在主观方面表现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严重后果,造成被害人吴某1、陈某夫妇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主动直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在当地一贯表现较好,与邻居相处比较融洽,以养殖和种植为主要生活来源,涉嫌犯罪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案发后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村民和村委会认为对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实行社区矫正,对当地生产生活影响较少,具备较好的日常监管条件,评估意见均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关于对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私设电网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后果较重,但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也小,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长期在家务农,生活状况比较稳定,再犯风险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果对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收监执行刑罚,不但不利于其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激发其改过从善、重新做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还可能让其染上其他罪犯的不良习性。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许元、吴秋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许元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秋徕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书清

审判员  岳志勇

审判员  郭朋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邓志红

书记员贺笑傲 校对责任人:邓志红 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