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2民初897号
原告:莫开付,男,1959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莫必亮,男,1971年3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莫开付诉被告莫必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莫开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莫开付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韦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