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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2民初897号

莫开付与莫必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莫开付;莫必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2民初897号

原告:莫开付,男,1959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莫必亮,男,1971年3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莫开付诉被告莫必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莫开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莫开付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韦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