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1刑初6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学才,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9〕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学才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燕学才及其辩护人贺逸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燕学才伙同段某(已判刑)等人冒充自己是“湖北省武警总队随州装甲大队”的官兵,先后在位于洪山区洪山街等地的湖北商贸学院、武汉光谷职业学院、湖北青年学院组织开展有偿军训活动,骗取军训费用(尚未结算)。被告人燕学才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燕学才取得了湖北商贸学院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燕学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关于湖北青年职业学院2017学生军训情况报告、军训协议书、段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的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熊某、付某、钱某、张某、同案犯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谅解书;被告人燕学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学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燕学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燕学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燕学才能取得湖北商贸学院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前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燕学才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