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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604号

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下称通鉴典当公司)与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城投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下称通鉴典当公司);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城投担保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民初604号

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下称通鉴典当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追日路**。

法定代表人:骆仁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超,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下称古城厚德文化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赵冲种畜场。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学强。

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城投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告:陈学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襄阳市襄城区,现在襄阳监狱服刑。

被告:胡伟峰,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王林,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通鉴典当公司与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城投担保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鉴典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被告王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陈学强经本院传票传唤,城投担保公司、胡伟峰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鉴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偿还借款本金696.9305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471.8074万元);2.被告城投担保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13日,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因资金周转与原告通鉴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3%、综合服务费为2%,两项合计为5%。被告城投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被告陈学强、胡伟峰、王林对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指定账户转款2000万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与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千村万户投资公司)、陈学强签订《卧龙镇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千村万户投资公司、陈学强以其投资建设的“和兴·卧龙新城项目”的房屋共计126套,总建筑面积为13431㎡,单价为1846.5元/㎡,共计2480万元的房产出售给原告,用于抵偿古城厚德文化中心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千村万户投资公司仅交付了69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7073㎡,共计1306.02945万元。被告抵付房屋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6.93055万元,利息471.8074万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林辩称,王林没有为本案借款提供过担保,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骆仁星和被告陈学强讲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城投担保公司、陈学强、胡伟峰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通鉴典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收据、个人连带保证承诺函、协议书等证据,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城投担保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到庭的当事人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古城厚德文化中心与千村万户投资公司、湖北和兴集团属关联公司,陈学强系古城厚德文化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千村万户投资公司的大股东。2013年11月13日,原告通鉴典当公司作为贷款人(甲方)、被告古城厚德文化中心作为借款人(乙方)、被告城投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万元、期限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共计36个月;月利率为3%,月综合服务费为2%,两项合计为5%;借款用于乙方资金周转;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除了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做物的担保外,由保证人对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评估和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当日,古城厚德文化中心给通鉴典当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贰仟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2013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月综合费率5%;借款人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和息费。如违约,按借款额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请将此笔借款划入下列账户:户名陈学强;账号:62×××26;开户行名称:商行樊城支行;户名:胡伟峰;账号:62×××08;开户行名称:交行襄阳分行”。通鉴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戎磊向陈学强的上述账户转账2000万元。古城厚德文化中心给通鉴典当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仟万元,小写20000000元”。同日,陈学强、胡伟峰、王林还给通鉴典当公司出具一份《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承诺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古城厚德文化中心与通鉴典当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所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期限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并约定该承诺函为一独立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均对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陈学强在承诺人处签名摁印,胡伟峰、王林在保证人处签名摁印。合同签订后,古城厚德文化中心于2013年11月14日还款100万元、12月13日还款100万元;于2014年1月29日还款10万元。2014年3月10日,陈学强作为千村万户投资公司(甲方)和湖北和兴集团(丙方)的代表人与通鉴典当公司(乙方)的工作人员戎磊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协议所载明房屋进行认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投资建设的位于襄阳××镇××村的“和兴·卧龙新城”还建房项目,于2014年3月10日将其中的126套住房,建筑面积13431平方米,单价1846.5元/㎡,总价2480万元出售给乙方,应甲方要求,乙方已于2013年11月13日将购房款划入陈学强账户,账号:62×××26,开户行:湖北银行樊城支行。丙方已予确认。

二、甲方与丙方属隶属关系(或共同股东),丙方已将乙方划入资金转化入甲方用于“和兴·卧龙新城”项目建设,甲方已予认可。

三、甲方和丙方同意用其所建房屋126套由乙方申请认购,并在该协议签订二日内向乙方提供126套购房钥匙,乙方逐一核实房屋后签收。甲方保证在此之前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抵押、转让等。如有出售、出租、抵押、转让等情况,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方约定12个月内甲方和丙方有权对乙方认购的房屋进行回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12个月后乙方有权处置上述房屋,甲方和丙方全力配合办理有关手续……。陈学强在协议的甲方千村万户投资公司和丙方湖北和兴集团的代表人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戎磊和通鉴典当公司在乙方处签名盖章。协议签订后,千村万户投资公司和湖北和兴集团向通鉴典当公司交付了69套房屋钥匙,其中面积为132平方米的房屋共计18套,分别是1-1-701号、1-1-702号、1-2-701号、1-2-702号、9-1-701号、9-2-701号、15-1-701号、15-1-702号、15-2-701号、15-2-702号、23-1-701号、23-1-702号、23-2-701号、23-2-702号、26-1-701号、26-1-702号、26-2-701号、26-2-702号;面积为110㎡的房屋共计13套,分别是3-1-701号、3-1-702号、3-2-701号、3-2-702号、7-2-701号、7-2-702号、7-3-702号、10-1-701号、10-1-702号、10-2-701号、10-2-702号、10-3-701号、10-3-702号;面积为99㎡的房屋共计23套,分别是11-1-701号、11-1-601号、11-1-501号、11-1-702号、11-1-602号、11-1-502号、11-1-402号、16-1-701号、16-1-702号、16-2-701号、16-2-702号、16-3-701号、16-4-701号、16-4-702号、19-1-701号、19-1-702号、19-2-701号、19-2-702号、19-3-701号、19-3-702号、20-1-702号、20-2-701号、20-2-702号;面积为66㎡的房屋共计15套,分别是17-1-702号、17-2-701号、17-2-702号、17-2-602号、18-1-701号、18-1-702号、18-2-701号、18-2-702号、21-1-601号、21-2-701号、21-2-702号、27-1-701号、27-1-702号、27-2-701号、27-2-702号,尚余57套未能交付。此后,古城厚德文化中心于2014年9月1日还款10万元,此后再未还款。因通鉴典当公司认为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向其借款后,其法定代表人陈学强以其关联公司千村万户投资公司名义用126套房屋抵偿欠其的借款,但实际仅交付了69套、总建筑面积为7073㎡(132㎡×18套+110㎡×13套+99㎡×23套+66㎡×15套),共计1306.02945万元(1846.5元/㎡×7073㎡),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6.93055万元,利息471.8074万元,故诉至法院。另查明,2015年2月6日,通鉴典当公司与陈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千村万户投资公司和湖北和兴集团向其交付的上述总面积为7073㎡、共计69套的房屋出售给陈曦,并将上述69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了陈曦。2015年11月11日,襄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襄城法院)因原告李晓曦诉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陈学强、胡伟峰、湖北和兴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禾龙格林威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妙康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宜城市城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宜城市一阳商贸管理有限公司、陈波、邓晨辉、尹林、胡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襄××××镇卧龙新城共计169套房屋,其中包含有陈曦从通鉴典当公司处购买的37套房屋。2015年11月12日,襄城法院因原告林天勇诉被告襄阳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远大高建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千村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波、陈保生、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襄××××镇卧龙新城共计111套房屋,其中包含有陈曦从通鉴典当公司处购买的32套房屋。陈曦在得知其从通鉴典当公司处购买的69套房屋被襄城法院查封后,向襄城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襄城法院先后作出(2018)鄂0602执异90、91号和(2019)鄂0602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陈曦的异议请求。后陈曦以李晓曦、林天勇、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襄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2019)鄂0602民初793号、794号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通鉴典当公司与古城厚德文化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除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通鉴典当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学强以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千村万户投资公司和湖北和兴集团的名义与通鉴典当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从该协议载明的内容来看,通鉴典当公司认购的126套房屋,总价2480万元已于2013年11月13日划入指定账户,与通鉴典当公司与古城厚德文化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出借借款的转账时间和收条时间均一致,故该协议名为认购房屋实为以房抵款协议。王林认为该协议是房屋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经查,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时间为2013年11月3日、期限3年、月利率及月综合服务费合计为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和月综合费合计为5%,超出了上述规定,本院对借款之日起至抵偿协议签订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年利率36%予以支持,之后的利息以年利率24%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效。经查,古城厚德文化中心在抵偿协议签订之前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还款100万元、12月13日还款100万元、2014年1月29日还款10万元,经本院核算:(1)2013年11月14日还款100万元,截止当日应付利息19726.03元(2000万元×36%/年÷365天/年×1天)、抵扣应付利息后,980273.97元(100万元-19726.03元)应抵扣本金,尚欠本金19019726.03元(2000万元-980273.97元)未还;(2)2013年12月13日还款100万元,截止当日应付利息525257.09元(19019726.03元×36%/年÷365天/年×28天),抵扣应付利息后,474742.91元(100万元-525257.09元)应抵扣本金,尚欠本金18544983.12元(19019726.03元-474742.91元)未还;(3)2014年1月29日还款10万元,截止当日应付利息841383.34元(18544983.12元×36%/年÷365天/年×46天),10万元抵扣利息后,尚欠本金18544983.12元、利息741383.34元(841383.34元-10万元)未还;(4)2014年3月10日抵偿69套房屋,合计1306.02945万元(1846.5元/㎡×7073㎡),截止当日应付利息1454730.09元(18544983.12元×36%/年÷365天/年×39天+741383.34元),抵扣应付利息后,11605564.41元(1306.02945万元-1454730.09元)应抵扣本金,尚欠本金6939418.71元(18544983.12元-11605564.41元)未还。抵偿协议中约定截止当日本金为2000万元、利息为480万元,超出了上述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2014年9月1日还款10万元,截止当日应付利息839574.60元(6939418.71元×24%/年÷365天/年×184天),10万元抵扣利息,尚欠本金6939418.71元、利息739574.60元(839574.60元-10万元)未还。基于上述核算,本院对通鉴典当公司要求偿还的借款本金支持6939418.71元、利息739574.60元,自2014年9月2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对通鉴典当公司要求城投担保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城投担保公司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盖章,陈学强、胡伟峰、王林给通鉴典当公司出具的《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均载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故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古城厚德文化中心追偿。王林辩称其没有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且听说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其并未举证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39418.71元及利息739574.60元,2014年9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490元,由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王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臧玉红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人民陪审员  王强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