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2民初5605号
原告:周运琪,女,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住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菲尔,男,194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习香,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功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萍,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陈小光,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市常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常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77879591F。
法定代表人:董启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常码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常码头****
负责人:董启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运琪与被告宁菲尔、陈习香、陈丽萍、陈小光、武汉市常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常码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周运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运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运琪负担。
审 判 长 屠俊霞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艾全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