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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执434号

袁图飞、陆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袁图飞;陆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袁图飞,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陆金辉,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执行人袁图飞与被执行人陆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30民初3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金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图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金辉与申请执行人袁图飞经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图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30执43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陆金辉未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