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初36号
原告:上海惠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祈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惠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诉请撤销的三份协议系基于2016年10月10日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签订,现有案外人已对该《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提起撤销诉讼,本案审理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 清
审 判 员 蔡茜芸
人民陪审员 周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