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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36号

上海惠物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佳泓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上海惠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初36号

原告:上海惠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祈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惠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诉请撤销的三份协议系基于2016年10月10日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签订,现有案外人已对该《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提起撤销诉讼,本案审理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 清

审 判 员  蔡茜芸

人民陪审员  周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