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8民初1184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特别授权),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特别授权),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祝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鞠 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文娟
书 记 员 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