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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3344号

孙立娟与吴民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立娟;吴民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5民初3344号

原告:孙立娟,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吴民礼,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原告孙立娟与被告吴民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民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立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735.44元及每月利息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末,被告经他人介绍与原告的车队联系商量合作事宜,双方达成买卖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碎石,被告指示原告车队将碎石运至南宁市良凤江沥青拌合站和南宁市政沥青厂用于道路建设,双方约定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票据即交付每期货款。至2018年12月初所供应碎石款已结,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供应碎石共1467.21吨,货款总计90,735.44元。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票据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催促下,才支付5万元,尚欠40,735.44元。被告已构成违约,请求判如所请。 吴民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1.吨位单据明细;2.微信聊天记录;3.被告打钱电子回单;4.银行流水。被告,电子回单四份,证明其还款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但是指出其证明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冲突,2018年12月13日前的三笔均是结2018年12月初以前所供应碎石款,其后各有一笔2万元和3万元的才是支付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5日的货款,原告也是承认的。经庭审核实,本院对原、被告所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原告所述其与被告存在买卖碎石关系,被告只结清了2018年12月初以前所供应碎石款,至今尚欠原告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货款40,735.44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孙立娟与吴民礼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有缔约的能力,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口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孙立娟在完成供货后,吴民礼应依约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货款40,735.44元,原告请求判令其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每个月按500元计,本院对其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查双方是多次交易,边供货边付款,未明确何时付款,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之日即2019年4月25日为计算其损失的起点,但其请求按照月50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酌情以实际拖欠的40,735.4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民礼向原告孙立娟支付尚欠的货款本金40,735.44元; 二、被告吴民礼向原告孙立娟支付其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以40,735.44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玉明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松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