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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刑初381号

冀飞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冀飞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飞芸,曾用名冀飞云,女,1991年5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上蔡县,现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2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一部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飞芸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飞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冀飞芸在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动三轮车钥匙将该派出所暂扣被害人王某的一辆梅红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22元。另查明,被告人冀飞芸系初犯;案发后,被盗梅红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冀飞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王某夺的陈述,证刘某楠张某1田张某2民张某3悟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冀飞芸指认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资料,被害人提供的购车证明,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认[2018]第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冀飞芸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飞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飞芸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冀飞芸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冀飞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冀飞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立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