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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4执329号

朱明彦、武泽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明彦;武泽廷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彦,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武泽廷,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巷道镇利沟村七社)。 申请执行人朱明彦与被执行人武泽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武泽廷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明彦借款65000元,利息44200元,本案受理费1177元,由被执行人武泽廷承担,共计:11037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2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2019年3月2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武泽廷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武泽廷下落不明。 5.2019年6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0377元、执行费1556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建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