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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4刑初95号

沈振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沈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2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振华,曾用名沈家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振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小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沈振华在溆浦县低庄镇和平宾馆502房间内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了一个小玻璃瓶装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现金红包转账的形式,得人民币5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振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沈振华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振华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勘验、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振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振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沈振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振华因吸食毒品被传唤到派出所如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宏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帆

书记员(兼)  张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