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979号
原告:王立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银行职员,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前,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华与被告赵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内0404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王立华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2月2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4民终6119号民事裁定,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重审期间,原告王立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王立华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昕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