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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2979号

王立华与赵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华;赵国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979号

原告:王立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银行职员,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前,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华与被告赵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内0404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王立华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2月2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4民终6119号民事裁定,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重审期间,原告王立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王立华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昕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