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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201民初577号

徐红林与薛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红林;薛文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201民初577号 原告徐红林,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和田市。 被告薛文财,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徐红林诉薛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郑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文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红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文财向原告徐红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薛文财因要向公司交保证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9年1月21日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薛文财未答辩。 原告徐红林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薛文财欠原告徐红林250000元。 被告薛文财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薛文财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借条载明:“今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向徐红林借到现金250000元,此款于2019年1月21日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徐红林与被告薛文财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薛文财到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借款。本院对原告徐红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薛文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徐红林归还借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薛文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