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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刑初463号

秦培庆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秦培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81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培庆,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2019年2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为他人提供毒品被林州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培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镇堽出庭支持公诉,秦培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秦培庆容留冯某1、冯某2、陈某在林州市五龙镇合脉掌村秦培庆家中吸食含有咖啡因成分的毒品“面儿”。秦培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培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1、冯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培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秦培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秦培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培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