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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823号

王仁英、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仁英;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王仁英,女,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87570X。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英与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江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交易服务中心收购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编号为吉高新+国用(2006)字第工-086-A号土地一宗,双方在签订的国有建设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可获得上述土地挂牌成交价15%的补偿款。此外,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1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案号分别为:(2015)吉执字第444、645号,(2016)赣0821执570、467、172号,(2017)赣0821执715号,(2018)赣0821执967、968、996、1032、1100号,(2019)赣0821执154、77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在江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交易服务中心的可得补偿款2398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