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8315号
原告:张子琦,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R3T906。
负责人:陈思。
原告张子琦与被告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张子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琦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子琦负担。
审 判 员 田小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吴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