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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3民初54号

熊昌北与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昌北;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3民初54号

原告:熊昌北,男,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富裕新村1号910。

法定代表人:胡银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昌北诉被告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昌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及赔偿原告的四笔费用合共88348元(四笔费用分别为:第一项是设计费17533元,第二笔是定金10000元,第三笔是超出套餐的费用10815元,第四笔几次漏水的损失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设计费全免,不予收取,但是被告在合同中又立项收取设计服务费用17533元。收取的定金10000元没有折抵工程款,也没有退还,所以应予退还。按照被告的要求85至100平方米套餐价是179800元,我的房子才77.82平方米,被告又以各种套路多收,说是超出套餐价10815元。本应是套餐价的材料则说没有了,用其他材料就要变相收取升级费,可是给我们的东西质量又很差,比如抽油烟机等,收取了升级费用,但是安装的新机不能使用,被告多次派专业人员来维修也没有修好,使得我需要更换其他牌子。我的房子是2016年11月20日签订合同,按工期在2017年3月份交付,但是在6月份才完工,我住进去后,到12月份前后就五次漏水,虽得到修复,但是每次维修整个家都凌乱不堪,每次维修都需要耗时20天到1个月。很多家具都因维修而损坏,但被告仅仅赔偿了30000元。但是在2018年7月26日早上,整个房屋到处都是水,又出现漏水情况,通知他方来维修,两个月后才维修完成,所以多次漏水造成我多次搬家等等的损失。我认为被告至少应再赔偿我50000元损失费。被告的宣传广告与实际根本不符合,很多承诺都是假的,用来诱惑百姓。被告的收款方式也是欺骗人,签合同就要付款60%,刚做到工程的三分之一就需要支付第二笔款35%,不交款就停工。同时被告根本没有自己的技术人员,都是签合同后才在外面找的施工人员,也不管技术怎样。2018年7月26日第六次漏水后,工人来了,他们没钱买材料,都是我出钱买的材料。几次漏水被告售后部都有记录,我方有图片提供。发生漏水问题后,我找被告协商,但是被告不予协商,要我到法院起诉。同时一份简单的装修,被告却用三份合同来蒙骗我们,这三份合同中有两份是我的签字,有一份不是我的签字。为维护我方的权益,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5、预算表;6、工程增减量变更单;7、协议书;8、义务口碑宣传员单;9、宣传单的照片;10、交给公司款项的收款收据;11、与其他公司交易的收款收据;12、房屋照片。

被告答辩称:第一,这个设计费全免,设计费是没有收取的,原告诉称的17533元在合同是有约定,但是这个不是设计费,是设计施工的服务费。收取定金是因为公司做的活动比较多,被告收取的是定金,也认可是没有抵充原告的款项,对这部分款项我们可以退。关于超出费用,原告有很多升级的地方,所以这项费用的收取我方是合理合法的。至于漏水导致的损失问题,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书,对漏水,被告已经给30000元的损失。关于原告房屋的漏水,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诉求。被告对其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花园××房委托被告进行装饰装修,合同还约定原告将享受“义务口碑宣传员”的优惠及定金为10000元。被告进行的“义务口碑宣传员”优惠活动有免费赠送全房八大电器、设计费20000元全免等优惠项目。随后于2016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惠州惠阳天域花园;设计施工服务总费用为17533元;屋内防水防漏工程、水电工程保修期为5年。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预算表,原告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10000元及装修合同项下的相关款项,被告也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修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装修工程的增减量进行了确定,并均有签订《工程增减量变更单》。涉案房屋装修完工后,原告入住不久即发生房屋漏水情况,原被告遂于2017年12月23日就漏水事宜协议一致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涉案房屋漏水问题,被告赔偿业主30000元作为相关损失的补偿。在对房屋进行整修后,2018年7月26日,原告再次发现涉案房屋存有漏水情况,遂再次与被告协商,但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的诉答意见,对原告的四项诉请分析如下:第一,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设计费17533元的问题。

原告诉称依据“义务口碑宣传员”活动的优惠项目,设计费全免为该活动的优惠项目,被告在施工合同中再次约定收取设计费17533元,系多收费用,应予退还。但依据施工合同约定17533元为设计施工服务总费用。原告没有证据显示该费用与“义务口碑宣传员”活动所载的设计费为同一笔费用,故被告依据施工合同收取的设计施工服务总费用17533元,有合同依据。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退还该笔费用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第二,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定金10000元的问题。对该笔费用,被告答辩确认该笔费用确实未用于抵扣涉案工程款,被告表示愿意退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第三,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超出装修套餐价费用10815元的问题。依据原告提供的《工程增减量变更单》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存在工程量的增减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势必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原被告双方对房屋装修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付款项超出涉案房屋装修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超出套餐价10815元,不予支持。第四,原告诉请赔偿涉案房屋漏水导致的相关损失50000元的问题。

被告对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不持异议,虽被告答辩称双方已就房屋漏水问题达成了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但在双方协商后,房屋于2018年7月份再次发生漏水情况,该时间节点仍在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故对房屋因漏水而造成原告的相关损失应予赔偿。虽原告对其房屋因漏水而造成的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但依据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房屋漏水导致的损失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熊昌北已付定金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昌北因房屋漏水导致的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熊昌北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熊昌北承担604元,被告深圳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日星

书记员陈雪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