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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执790号

刘某与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7日,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龚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0日,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执行员 :袁民兴执行员 : 余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