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7日,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龚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0日,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执行员 :袁民兴执行员 : 余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