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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84执788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4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三路**。

法定代表人:周占平,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巨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原汉川市环境保护局)与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019年5月31日查询存款余额不足,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鸿冰

审 判 员  朱少华

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