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4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三路**。
法定代表人:周占平,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巨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原汉川市环境保护局)与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019年5月31日查询存款余额不足,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斯顺美洗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鸿冰
审 判 员 朱少华
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