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23号
申请人:李应武,男,汉族,1936年6月19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都市欣城**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8068566X1。
法定代表人:胡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东方星园紫薇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09866U。
法定代表人:罗德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应武与被执行人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