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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823号

李应武、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应武;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823号

申请人:李应武,男,汉族,1936年6月19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都市欣城**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8068566X1。

法定代表人:胡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东方星园紫薇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09866U。

法定代表人:罗德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应武与被执行人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盛世融通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