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20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蓝美思,女,1969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兰广略,亲友。 被执行人韦富仁,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韦树勋,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蓝爱江,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蓝美思与韦富仁、韦树勋、蓝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6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富仁、韦树勋、蓝爱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美思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327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5496元,本院依法受理。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富仁、韦树勋、蓝爱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韦树勋与合伙人在广西宜金源煤业有限公司拉浪六号井有政策性关闭补偿款1200万元,但该款属合伙款项,目前尚未确定份额,无法进行处置,韦树勋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市西环路xx号、河池市文苑路(x栋xx阁x单元xx楼xx房)均被本院另案查封或抵押目前均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韦富仁、蓝爱江没有固定资产,被执行人韦富仁、韦树勋、蓝爱江没有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工商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富仁、人韦树勋、蓝爱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美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富仁、韦树勋、蓝爱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秀群可持本裁定及原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宝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兰诚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