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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民初3964号

大连富源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大连富源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大连开发区仓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83民初3964号

申请人:大连富源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黄海明珠小区建设大街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

被

申请人: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功成街**v>

法定代表人:高尚义。

被

申请人:黑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大连开发区仓库。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v>

法定代表人:赵景霞。申请人大连富源汇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大连开发区仓库、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尚义、王贵锋、赵景荣、赵景霞、黄鹏、黄辛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大连开发区仓库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大连金祥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9栋房屋[房产证号为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大连开发区仓库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大连金祥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9栋房屋[房产证号为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