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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行审10号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贺继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贺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824行审10号

申请人: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吴从康,局长。

被

申请人:贺继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君国

人民陪审员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冉中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桂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