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824行审10号
申请人: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吴从康,局长。
被
申请人:贺继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苍卫医罚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君国
人民陪审员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冉中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桂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