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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财保33号

张万道、天津市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市中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佳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万道;天津市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市中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佳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财保33号

申请人:张万道,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住廊坊市大城县。

被

申请人:天津市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市中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佳宾,执行董事。地址:天津市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F1091T.

被

申请人:张佳宾,男,住天津。 申请人张万道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市中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佳宾名下4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张万道以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市中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佳宾名下4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海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