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新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盗窃,于1983年被判刑两年;因盗窃,于1986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1994年4月被劳动教养两年;因吸毒,于1998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0年7月被劳动教养两年;因盗窃,于2002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案发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本案于2017年12月18日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2017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因吸毒,2017年12月30日被移送至长沙市强隔离戒毒所。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新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新强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第一师范斜对面的回家土菜馆(以下简称回家土菜馆)的巷子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0.3克左右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该次交易被告人谢新强非法牟利人民币50元左右。不久,谢某告知被告人谢新强刚刚交易的海洛因分量不够,要求谢新强补足海洛因分量,被告人谢新强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回家土菜馆见面并补足海洛因分量。2017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谢新强和谢某在回家土菜馆的巷子内见面准备补足海洛因分量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谢新强处获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6小袋净重2.84克和上述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起获的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该院以指认毒品海洛因及包装袋的照片、受案经过、被告人谢新强的供述及辩解、检验报告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谢新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其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新强曾因故意犯罪和多次劳动教养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理。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谢新强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新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指认毒品海洛因及包装袋的照片;受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似毒品称量登记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劳动教养决定书、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新强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新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新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新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新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4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周 仪
人民陪审员 周正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