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452号
原告:罗清莉,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京园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北环路幸福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梁树功。 原告罗清莉诉被告南部县京园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清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清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