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2894号
原告:韩春辉,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莹,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成钢,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续宗帅,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韩春辉与被告周成钢、续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韩春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春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成钢、续宗帅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韩春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200元,由韩春辉负担。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丛丛
书 记 员 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