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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民初2894号

韩春辉与周成钢、续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春辉;周成钢;续宗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2894号

原告:韩春辉,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莹,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成钢,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续宗帅,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韩春辉与被告周成钢、续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韩春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春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成钢、续宗帅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韩春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200元,由韩春辉负担。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丛丛

书 记 员  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