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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1863号

张永旋、黄庆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永旋;黄庆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863号

申请人:张永旋,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名越,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庆炜,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申请人张永旋诉被申请人黄庆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旋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庆炜所有的粤17724**号小型拖拉机(拖挂无号牌铲车,车辆价值约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黄庆炜所有的粤17724**号小型拖拉机(拖挂无号牌铲车)。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车辆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张永旋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谢夏鸣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祖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